老师为了增加学生学习兴趣,自行就网路上的图片、照片等编写教材,影印给同学使用,能否主张合理使用?
老师在学校授课时,常常会因为教学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书籍、文章,在网际网路使得资讯传递益发便捷的今日,利用他人发表在网路上的文章、图片来制作教学教材,更使老师的教材能够更加丰富多元。然而,这些行为都涉及到著作权法上所谓的“重制”。著作的重制行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须经过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就必须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授权,才不会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针对学校教师授课的情况,著作权法特别在第46条订定了合理使用的规定,明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究竟什么是出于学校授课需要而重制的合理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数量上规定,通常来说,必须与老师上课的课程内容有关,而且重制的质或量也不宜超过客观的标准,例如上英文课时,影印1篇英文杂志或报纸报导当讲义,与课程内容相关;但上地理课时,影印数学方面的著作当作讲义,与课程内容无关的话,不能算是合理范围;还有讲10页的课本影印了别人100页的作品来当讲义,恐怕也很难被认为是合理范围。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么样的程度才算合理范围,必须依照具体个案的情况来认定。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权利人跟授课的老师对于合理范围认知有异而发生争议,最后还是要由司法机关来加以审认。
智慧局曾针对到底学校老师为授课需求的合理重制范围为何,参考美国和香港的实务,归纳出下列几项重点,一并提供予读者参考:
一、基本原则:
- 上课指定之教科书不应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购买。
- 教师为授课目的所影印的资料对于已经出版销售的选集、汇编、合辑或套装教材不应产生市场替代的效果。
- 应由教师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制别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制。
- 教师授课的合理使用,系出于授课临时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时间的拘束和限制,无法合理期待及时获得授权。
- 同一教师关于同一资料如在每一学期反覆重制、使用时,应征求权利人授权。
- 影印本应注明著作人、著作名称、来源出处、影印日期等,并应向学生说明著作资讯,及提醒学生尊重著作权,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制给其他人。
二、有关重制的数量或比例:
- 供教师自己使用时,限重制1份:
为供学术研究、教学或教学准备之用,可根据教师个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复制1份下列之著作:(1)书籍之一章。(2)期刊或报纸中之一篇著作。(3)短篇故事、短篇论文或短诗,而不论是否来自集合著作。(4)书籍、期刊或报纸中之一张图表(chart)、图形(graph)、图解(diagram)、绘画(drawing)、卡通漫画(cartoon)或照片(picture)。
- 供教室内的学生使用时,可重制多份:(1)所重制的影印本,限于相关课程的学生每人1份。(2)所利用的每一著作的比例要简短:a.诗:不超过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过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数限制可以调高,以便重制一首诗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b.艺术作品(包括插图):整份作品;如同一页印有超过一份艺术作品,则可将整页重制。c.音乐作品:有关的节录部分不超过作品总页数10%(可调高有关百分比,以便重制一整页)。d.其他作品:有关的节录部分不超过2500字或作品总页数10%(包括插图),以较少者为准(可调高有关字数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制一整页)。(3)同一本书、期刊杂志使用的比例:如为同一作者,短诗、文章、故事不超过1篇、摘要不超过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杂志不超过3篇。如属报纸上的文章,同一学年同一课程不超过15件著作。(4)同一学年中,重制的著作件数不超过27件。
- 以上文章内容摘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
- 作者为赖文智、王文君